一、法律依據
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,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,經調查核實后,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,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,可以延長六個月。
二、法律時效
收到答辯材料后30天內。
三、所需材料
A:自然人: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
B:法人或其他組織:營業執照(或其他證件)副本復印件
四、申請流程
異議裁定書:十二個月左右,具體以商標局進程為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