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法律依據
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九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。
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,需要繼續使用的,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;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,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。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。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,注銷其注冊商標。
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。
二、法律時效
續展:商標有效期期滿前十二個月內
寬展:商標有效期期滿后六個月內
三、所需材料
A:自然人: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
B:法人或其他組織:營業執照(或其他證件)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
四、申請流程
續展受理書:40天左右
續展證明:3個月左右,具體時間以商標局為準